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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来自:临沂心心相印婚介 栏目:公司动态 日期:2020/11/9 浏览统计:1581

一、婚介机构及婚介行为的界定

( 一) 婚介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古称“说媒”的婚姻介绍,在最近的 30 年逐步发展成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 婚姻介绍业。根据我国新近出台的《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指出,婚姻介绍机构是以合法手续获得婚姻介绍服务经营许可资质、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能为征婚者提供择偶交友介绍和相关服务的机构。 婚姻介绍机构是具有营利性、公益性的中介机构: ( 1) 婚姻介绍机构属于中介机构这一说法已被认可,如早在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3 条第 3 项规定: 婚介机构属于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根据该《办法》第 3 条的规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2002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2 条也将婚介机构定性为从事婚介服务的中介组织。

( 2) 对于婚介机构是属于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我国尚未出台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在过去计划经济中,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婚姻介绍所是属于非营利的 NPO 组织; 另一部分由非社会团体举办的婚介所则属于营利性的中介机构。然而,笔者认为在市场化的今天,在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社会定位问题上如果一味强调婚介机构非营利性已不合时宜。因为,非营利的 NPO 组织是有官方支持的,民营婚介机构要生存,必然趋势是要赚钱的。

( 3) 婚介机构具有公益性。许多单身人群都希望通过婚介这一“红娘”找到自己的终身伴侣,这关系到许多人的终身幸福,具有神圣的意义。介于婚介机构提供的婚介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幸福,与房产中介等其他中介机构相比会产生更加重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确认婚介机构营利性质的同时,也应确认婚介机构的公益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