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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临沂心心相印婚介 栏目:公司动态 日期:2020/11/9 浏览统计:1225

一段时间以来,不法婚介组织利用虚假征婚信息行骗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作为市场监督主体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婚介市场的监管,更好地规范该类市场秩序,让媒体发布的信息更具诚信度。那么工商部门如何有效监管婚介市场,杜绝虚假信息服务行为呢? 

一是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监督管理。利用媒体发行量大,受众人数多的特点,发布虚假征婚信息,从而诈骗钱财,是该类“婚骗者”的主要手段。而媒体发布该类信息主要受到利益之诱,因而对广告主身份、发布内容审查不严或不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就是指依《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律义务。第50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各级消协组织进行监督。利用“婚介”进行诈骗,由于受害人较多,具体到每个人的受骗金额又不大,所以大多数受害人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该类案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挽回就显得非常重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因当事人退款等和解方式而免除。当事人即使通过消协组织或其他途径进行了赔款、退款、道歉等,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也不能因此免除其所要负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作者单位河南省平舆县工商局)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婚介市场虚假信息服务行为的监管@许战松$河南省平舆县工商局